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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布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南京市公布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严格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江苏南京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反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对外公布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案例!
2021年9月14日,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门大道9109号的南京纵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3号仓库内存有待销售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85辆及配件盒85套,涉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规定。同时,当事人还存有车辆速度2个。2021年10月23日,涉案车辆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产品尺寸限值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3383.6元,没收违法所得1099元。共计184482.6元。
2021年9月14日和2021年9月27日,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门晨光39号的南京团瑞电动车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样品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共有爱玛和绿能两个品牌18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3个型号存在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不能合理匹配,1个型号存在整车质量不合格和鞍座长度超出限值,14个型号存在鞍座长度超出限值的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已销售35辆,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65辆。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21年9月14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新马路169号的当事人销售门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IM体育APP下载,当事人销售门店库存的8辆待售艾玛牌电动自行车成品尺寸限值项目不合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规定。同时,当事人还存在使用电子改速器对车辆的速度进行改装并销售的行为,实测最高速度分别达到了31.1km/h和32km/h,超过25km/h的最高时速限制。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进行改装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1120元。上述罚款共计61120元。
2021年9月1日,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9-13现场检查南京市玄武区雅林迪电动车销售中心,发现其店内正在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踏板下面加装了电池组盒、鞍座实测为46厘米。2021年9月13日,在全市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期间,当事人还存在对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焊接改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盒、鞍座,销售2辆踏板下面加装电池仓、鞍座为46厘米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3日上午10时,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恒业电动车销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24辆雅 迪牌电动自行车与随车合格证显示信息不符,涉嫌在踏板下方增挂电池仓及座椅改装加长,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核查确认,上述车辆均为当事人非法改装,已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0辆,获利1万元,其非法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发现,南京锦之贤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1辆型号为TDT2093Z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和整车质量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在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仍发现当事人在售7辆型号为TDT2062Z的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信息不符。经检查确认,上述7辆电动自行车均为当事人非法改装所致,其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5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当事人自制蓄电池的连接线,放在电池盒内用于选装铅酸电池组对外销售。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5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4日,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北新区日益电动车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售的1辆小牛牌电动自行车,经现场实测鞍座长度为52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经核查确认,该车系当事人按照客户要求非法改装所导致,该车标称售价为429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9日,当事人从互联网上采购了雅 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2辆电动自行车,并对购进的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备储物箱。其对电动自行车非法的加装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