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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骑单车坠崖亡车店被判赔47万这种自行车大埔很多孩子还在骑!

2024-01-24 1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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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学生骑单车坠崖亡车店被判赔47万这种自行车大埔很多孩子还在骑!“死飞”,英文名叫“FixedGear”,意为“死的飞轮”。它来自于美国纽约的快速单车文化,最初由邮递员所踩的单车而起,在其他国家流行后,迅速在全世界蔓延,而且很快被中国的年轻潮人所接受和热捧。

  记者在梅城街头上看到,大部分骑“死飞”单车的都是青年学生,也有部分是年轻时尚的上班族,年龄在17岁—30岁左右,这种造型独特的“死飞”与普通自行车相比,最大特点是没有刹车。“死飞”价格也不便宜,均价在2000元—3000元之间,昂贵的有意大利进口配件组成的,价格在万元以上。

  学生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学生热衷骑“死飞”,实际这种车不适合上路,十分危险。

  2016年5月27日中午,学生张某骑自行车从梅城江南定民路往剑英体育馆方向行驶,行至新中路与定民路交叉路口时,横过斑马线未下来推行,便直接拐入机动车道,双手还离开车把,前方一辆小汽车急刹,张某躲闪不及,自行车撞到小汽车的尾部后倒地,张某受伤。

  许久未见的同学一起出去游玩,本应是件快乐开心的事情。然而,让小何没想到的是,大罗山一次骑行之旅,女同学小洪不幸坠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而销售小洪坠崖时所骑“死飞”自行车的自行车店和公路管理部门同样被告上了法庭IM体育官方网站

  2015年12月25日,小洪受小何的邀请从宁波赶到温州。次日,小何、小洪两人结伴骑自行车去大罗山游玩,小何特地把自己新买的“死飞”自行车借给小洪骑,当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时,在一个U形拐弯大下坡处,小何在前,小洪在后,一个不注意,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事后,小洪被送进医院抢救,但还是因伤重不治。

  在料理完小洪的后事后,小洪父母将小何、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小洪父母认为,出事的自行车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死飞”车,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产品;自行车店擅自销售,小何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提供给其女儿使用,对女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事发的大罗山盘山公路崎岖,陡坡众多,没有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依法提醒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何、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万余元。

  去年3月7日,衢州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小何表示,其买车时,不知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也没有故意将自行车交给小洪骑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自行车店则表示,涉案自行车不是其销售,且不属于“死飞”,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则表示涉案路段系当地村民筹资建造,其不是该路段的管理人和养护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面对错综复杂、多因一果的案情,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数次赶赴温州当地走访调查情况。最后认定,俗称“死飞”的涉案自行车确认是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系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后轮采用飞轮倒转制动”的“三无”产品,与普通自行车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法院认为,小何将属于“三无”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自行车提供给小洪骑行,使得该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于小洪,骑行过程中,也未对不了解涉案自行车性能的小洪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是造成小洪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走访调查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养护且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故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小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综合各方行为致使小洪发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确定小何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小洪承担30%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

  中国——《GB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是我国现行自行车技术标准,从《要求》来看,在我国固定飞轮不算制动器,就算给死飞车加上一套前刹车也不满足《要求》中“两个制动系统”的规定,所以不管有没有前刹车,死飞车都不满足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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